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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何时突破政策瓶颈 相关法规将出台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日前透露,有关部门将出台一项关于企业年金的法规,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参保覆盖职工的范围、企业和个人的出资比例、委托管理和监督机制、投资渠道和收益分配等具体问题。他表示,该法规经过一年多的征求意见,在关键性条款上已经没有争议。
企业年金历经十年发展缓慢
有关资料显示,十年后北京市60岁以上老人所占人口比例将由目前的14%上升至17%,而20年后更将达到25%。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使在职员工与退休人员的比例由4.6:1将上升至2:1。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高替代率(即退休前后的工资比率)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将由于负担越来越大而难以为继。
企业年金是我国正在建立的劳动者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社会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企业年金是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一般由有能力的企业自愿建立,由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费用,进入职工个人年金账户,由职工在退休后领取。企业年金是企业为职工上的一项福利保障,它补充了高覆盖、低保障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上的不足。
早在1991年,国务院的第33号文件规定:“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之后,《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文件法规都只作出了鼓励的姿态。尽管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不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6%。
税收优惠何时全面落实
“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因素是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一位保险业人士指出,“有的企业虽然效益不错,但因为没有税收优惠,宁愿直接给员工发奖金。”
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第42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该文件规定辽宁省为试点地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点,可确定一个具备条件的市进行试点。尽管深圳、上海、山东淄博等城市陆续推出对企业年金的优惠税收政策,北京市也针对中关村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税前列支的规定,但这依旧只是个别区域的试点行为,离大范围的政策落实还相距甚远。
商保还是社保,企业年金定位不清
“除了税收上的制约,企业年金还存在定位不清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崔少敏指出,企业年金最理想的运行管理模式是企业成立年金管理理事会,委托年金管理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进行资金账户管理和投资运作,投资回报全部属于账户,被委托机构只收取管理费用。但是由于缺乏专业、成熟的金融机构运作企业年金,目前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一般采用的方式要么由企业自己管理,要么由地方社保机构指定承办人,要么跟商业保险公司协商,购买保险公司为其设计的同类保险产品。因而企业年金往往让人以为就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团体养老产品。“实际上它究竟靠近社保还是商业保险,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这就导致了主管部门不清,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此外,目前中国职工退休后领取到的养老保险金或退休工资的替代率平均为80%,国际上一般在70%左右。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替代率仅为40%,这就为发展企业年金留出了很大的市场需求。崔少敏指出,在我国,逐步降低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替代率,不仅大大减轻国家负担,也会极大地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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